市委老干部局,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
市委老干部局《关于申请制定石家庄市老年大学学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河北老年大学收取学费的批复》(冀财税〔2017〕91号)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河北老年大学学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石家庄市老年大学学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石家庄市老年大学学费标准
(一)音乐舞蹈类每人每学期200元;
(二)书法美术类每人每学期200元;
(三)运动保健类每人每学期200元;
(四)文史语言类每人每学期200元;
(五)戏剧曲艺类每人每学期200元;
(六)生活艺术类每人每学期260元;
(七)现代信息技术类每人每学期250元;
(八)政教哲学类每人每学期200元;
(九)特殊类(自带乐器的)每人每学期200元;
(十)特殊类(学校提供乐器的)每人每学期35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学校可根据情况适度下浮。
二、此标准为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3个月前,由石家庄市老年大学提交申请,按实际成本核定正式学费标准。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监督和检查。要在收费场所和门户网站对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每年按照规定向价格、财政部门报告收费有关情况。
四、各县(市)、区老年大学学费项目和标准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省定范围内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财政局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