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152号建议的答复
第二次会议第152号建议的答复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A
石发改建议字[2022]第11号
尊敬的李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小区充电桩建设并支持鼓励充电桩共享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省要求,聚焦解决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了《石家庄市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1—2025)(以下简称《规划》)和《关于加快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一是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统筹协作,共同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供电公司负责居住社区产权分界处致电网的供电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并配合居民个人、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进行用电报装。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发挥对社区的管理职能,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支持充电设施建设。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要全力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各县(市、区)发展改革、住建等部门要制定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等相衔接,明确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细化年度工作任务和建设项目库,纳入政府重点工作统筹推进。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要优先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综合采用临近车位共享、一桩多车等模式,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缓解居民充电难问题。推进智能有序充电技术创新和统建统管商业模式创新的示范应用。三是创新居住社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按照《石家庄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管建设工作方案》(石发改能源〔2021〕600号)要求,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在街道、居委会指导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配合下,与电网企业做好衔接,统筹考虑小区整体充电需求,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管”,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统建统营”小区原则不再接受充电桩个人独立报装,汽车厂商仍要负责履行为用户落实智能充电设施配套的责任,鼓励汽车厂商与充电企业加强合作,提升充电服务效率。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同时加快主城区公共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力推进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满足居民充电需求。四是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要按照固定车位100%、公共车位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各地规划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等环节依法监督。五是推广智能有序充电。研究将智能有序充电功能纳入电动汽车和充电桩产品准入管理,加快形成行业统一标准,满足智能有序充电功能和需求。各县市区要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通过研发能源控制器、能源路由器等设备,研究基于削峰填谷、负荷越限实时控制等有序充电控制策略,分析实时负荷信息和各充电桩实时充电情况,在保证生产生活用电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最优经济性原则,编排合理的充电计划,并对其充电计划进行本地实时优化。鼓励各地开展智能有序充电“示范小区”建设,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电桩建设比例。价格部门要抓好充电基础设施峰谷电价政策落实。六是强化电力需求服务。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做好电网规划与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成本纳入输配电价回收。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管路通道等资源予以保障,合理提高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和廊道资源预留标准,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七是加强配套供电服务和管理。电网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积极推广“互联网+”办电服务,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实施限时办结。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供电企业要加大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力度,规范转供电行为,做好配套供电服务保障工作。
您提出的建议,既具体,又具可操作性,对解决既有小区电动汽车充电难问题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委积极采纳,指导居民小区解决充电难问题,满足居民充电需求。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
领导签发:侯明山
联系人及电话:张晓斐 866884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市住建局、市自规局、市城管局、市交管局、国家电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