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国家发改委 | 省政府 | 省发改委 | 市政府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7
来源:创新科
【字体: 】    打印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经发局: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5日      
 
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率先突破的若干措施(试行)》,扶持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加大我市瞪羚企业培育工作力度,规范市级“瞪羚企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瞪羚企业”是成功跨越创业死亡谷后,进入高质量和爆发式增长阶段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是综合效益突出、增长速度较快、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引领我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带动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优秀标杆企业。
第三条 瞪羚企业的申报,遵从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认定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和培育扶持。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对认定的瞪羚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级瞪羚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纳税和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具体支持范围根据省、市工作部署由当年度申报通知确定。
(四)行业性质:非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以及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
(五)企业性质:非大型央企、国企、外企的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等。
(六)申报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各类非主板股权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七)成长性指标(前三条满足其中之一):
1、上年度企业营收处于3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含)区间内,近三年营收或纳税复合增长率大于等于25%;
2、上年度企业营收处于5000万元(不含)-1亿元(含)区间内,近三年营收或纳税复合增长率大于等于20%;
3、上年度企业营收大于1亿元,近三年营收或纳税复合增长率大于等于15%;
4、满足以上三条指标任意一条的同时满足上年度企业人均营收不低于50万元。
(八)企业创新能力指标:
1、申报企业持续创新能力较强,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的,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R&D)应达到3%;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需达到5%;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申报企业至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件;
(2)拥有实用新型专利10件;
(3)软件著作权20件;
(4)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1项。
(九)企业信用指标:申报企业应提供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
1、提供虚假信息的;
2、近2年发生过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处罚的;
3、近2年有偷税骗税、失信惩戒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瞪羚企业的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具体时间及申报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报瞪羚企业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石家庄市瞪羚企业申请表;
2、申报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包含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研发费用投入等数据的带防伪标识的专项审计报告或者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关于企业复合增长率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5、申报企业信用报告;
6、申报企业前三个年度纳税情况(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税务机关纳税专用章或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7、申报企业创新性情况:申报企业获得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主导和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情况证明等;
8、申报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以及无相关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9、申报企业认为有助于其参评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中小企业的推荐工作;企业根据相关条件要求自愿申请,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对企业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核,组织遴选并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将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确定为瞪羚企业初选对象;对初选名单进行现场考察,形成本年度瞪羚企业名单,并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发展改革委予以认定为石家庄市瞪羚企业,并对外发布。  
第四章政策扶持
第十条 经认定的石家庄市瞪羚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对经上述申报程序认定合格的企业授予“石家庄市瞪羚企业”称号。
(二)对于首次评选为石家庄市一年爆发式增长、三年复合式增长和五年连续增长的瞪羚企业,分类择优给予企业50万、80万和100万一次性奖励。
一年爆发式增长: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或利润3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0%以上。
三年复合高增长: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或利润500万元以上,且连续2年增长30%以上或3年复合增长20%以上。
五年连续增长: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或利润1000万元以上,且5年连续增长10%以上。
(三)市发展改革委针对瞪羚企业建立问题日常收集、分级处理、定期会商、及时解决机制。加强调研,精准服务,重点协调解决瞪羚企业成长阶段的突出问题。
(四)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瞪羚企业和培育载体提供“瞪羚塬”系列服务,主要包括企业商业模式辅导、专题培训、行业资源对接等。
(五)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密切关注证监会、香港交易所等针对独角兽、瞪羚企业及培育企业的政策动向,及时组织新政培训会,帮助企业及时、准确理解政策,并积极协助对接上市辅导机构,加强对企业的精准上市辅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对提交数据、佐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石家庄市瞪羚企业”称号和奖励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称号,收回获得的奖励资金,将相关单位信息纳入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级瞪羚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通过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及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从市级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