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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环节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06-01
来源:工农业产品价格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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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电力客户:
您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 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 258号) 文件精神,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确保电力惠企政策红利及 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现将转供电环节相关电价政策告知 如下。
一、 阶段性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 〔2020) 258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对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 电价、工商业及其他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 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原 到户电价按冀发改价格〔2019) 726号河北南部电网销售电价 表执行。
二、 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 电和收费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经营主体转供并向终端用户收 费的行为。电价属于政府定价,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 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分表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销售 电价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理由和方式改变终端用 户应执行的电价标准。
三、 合理解决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转供电主体向终 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以其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 纳的总电费为限,其缴纳的电费与其按规定销售电价收取电费 的差额部分,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 主体应定期向终端用户公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票据及各 终端用户电量、分摊标准的清单,并接受终端用户的监督。转 供电主体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 应通过物业费收取,不得以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 收费。
四、 加大监督执法查处力度。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 转供电电价政策,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转供电用户可关注“国 网石家庄供电公司”公众号,通过“转供电费随手查” 了解是 否享受降价红利。对转供电终端用户通过12315价格举报反映 或电费平台统计发现的转供电主体截留国家降价红利的,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将进行核查处理。对于拒不执行、截留政策红利 等负面典型,将进行约谈、媒体曝光或依法处罚。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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