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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3-07
来源: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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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本机关信息分为三类:
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类别

公开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公开程序

责任部门

详细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本机关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址:fgw.sjz.gov.cn。
3.主动公开时限
各类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发展和改革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中山东路216号
邮政编码:050011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6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其他时段)
联系电话:86688313
传真号码:86687335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关于不予公开的发展和改革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一是信函。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二是传真。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发展和改革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会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要件不完备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对《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进行登记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4)收费标准
本单位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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