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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石家庄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渠道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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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便利市场主体投诉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决定建立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渠道
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石家庄市政务服务网(http://sjz.hbzwfw.gov.cn)和石家庄市政府“12345”热线投诉举报。
二、受理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惠企政策不到位、打折扣、搞变通的;
(二)“放管服”改革不到位,不依法依规履职,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资料准备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四)不按规定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兑现办理承诺,让企业重复跑、多头跑的;
(五)政府及其部门依法作出的承诺或者签订的合同不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
(六)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七)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
(八)违规对市场主体进行检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市场主体进行行政处罚的;
(九)违法违规或者不合理的对企业采取停产、停业和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的;
(十)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
(十一)在涉及企业或者企业家的案件中超范围、超限度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侵害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
(十二)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三、不予受理范围
(一)属于市场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
(二)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仲裁程序、信访程序的;
(三)已经被其他单位受理,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办结或已给出处理意见的;
(四)投诉事项依法应由或已有特定行业部门处理的;
(五)投诉事项涉及军队、武警管辖的;
(六)投诉事项证据材料不全且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
(七)投诉人无新情况或新证据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的;
(八)匿名投诉举报的;
(九)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范围的。 
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30日            
相关文件
事前公开
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石家庄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渠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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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0815:56  来源:
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便利市场主体投诉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决定建立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渠道
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石家庄市政务服务网(http://sjz.hbzwfw.gov.cn)和石家庄市政府“12345”热线投诉举报。
二、受理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惠企政策不到位、打折扣、搞变通的;
(二)“放管服”改革不到位,不依法依规履职,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资料准备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四)不按规定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兑现办理承诺,让企业重复跑、多头跑的;
(五)政府及其部门依法作出的承诺或者签订的合同不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
(六)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七)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
(八)违规对市场主体进行检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市场主体进行行政处罚的;
(九)违法违规或者不合理的对企业采取停产、停业和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的;
(十)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
(十一)在涉及企业或者企业家的案件中超范围、超限度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侵害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
(十二)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三、不予受理范围
(一)属于市场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
(二)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仲裁程序、信访程序的;
(三)已经被其他单位受理,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办结或已给出处理意见的;
(四)投诉事项依法应由或已有特定行业部门处理的;
(五)投诉事项涉及军队、武警管辖的;
(六)投诉事项证据材料不全且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
(七)投诉人无新情况或新证据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的;
(八)匿名投诉举报的;
(九)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范围的。 
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