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委内有关处室、委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按照省要求,现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印发全省发展和改革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冀发改法规规〔2023〕8号)和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冀粮规〔2023〕3号)转发给你们。
自省《基准》生效后,我委同步施行,石家庄市发改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石发改规〔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