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国家发改委 | 省政府 | 省发改委 | 市政府
 
您的位置:首页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市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确定及调整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6
来源:
【字体: 】    打印
石住建办〔2017〕203号
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建设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秩序稳定,经两部门研究,现将市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确定及调整程序明确如下:
一、新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确定及备案程序
(一)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确定
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企业要在两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范围内编制投标书,建设单位和中标企业按照中标文件确定的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二)备案程序
1、为新建住宅区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报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约定的等级收费标准在一级及以上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一级以下的报所在地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2、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标通知书;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4)住宅区平面示意图;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以上要件中的证件、合同等需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程序
(1)物业服务企业填写《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备案表》(附表1);
(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核验;
(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履行备案手续;
(4)物业服务企业按备案标准实施收费,并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住宅区物业交付使用后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费调整及变更备案程序
(一)物业服务费调整
物业交付使用后,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实施收费的住宅区,需要调整公共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按以下程序进行:
1、调价预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小区管理服务实际情况,在市发改、住建两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范围内拟定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费调整方案,以书面形式在住宅区显著位置进行调价预告,预告期不少于7日。业主可对调价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
2、书面征求业主意见。调价预告期结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结合业主的建议意见对调价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采用书面形式征求住宅区全体业主意见,征求意见书(表)内容包括:
(1)调价方案:原收费标准,新收费标准;新标准拟执行时间等;
(2)调价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业主意见选项(设置同意、不同意、弃权选项);
(4)业主签名栏(包含区域、楼号、房号等)。
征求意见书(表)应由业主本人签名。业主因故委托他人签名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3、统计业主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征求意见书(表)送达、回收数量以及业主意见进行查验和统计。无法送达的情况单独予以统计说明。
4、公示调价方案。经住宅区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 确定调整公共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应将最终调价方案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内容包括:
(1)调价方案。包括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执行时间;
(2)征求业主意见情况。业主总人数、同意人数、所占比例;建筑物总面积、同意人数所占建筑物面积、所占比例;征求意见书(表)送达、回收的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
(3)公示截止时间。
5、保存相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妥善保存物业服务费调整过程中的各种文字、图像及影音资料备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变更备案程序
1、公示期届满1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将调整后的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报所在地的区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备案;调整后的等级收费标准在一级及以上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一级以下的报所在地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变更备案。
2、变更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住宅区平面示意图;
(3)物业服务费调整方案;
(4)方案形成及征求业主意见情况说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以上要件中的证件、合同等需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程序
(1)物业服务企业填写《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变更备案表》(附表2);
(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对变更备案资料进行核验;
(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4)物业服务企业按变更后备案标准实施收费,并按规定明码标价。
三、本通知自2017年7月6日起执行,其它县(市)、区可以参照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备案表》 
附件2:《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变更备案表》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26日
相关文件
房地产和物业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市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确定及调整程序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07-0617:27  来源:
石住建办〔2017〕203号
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建设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秩序稳定,经两部门研究,现将市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确定及调整程序明确如下:
一、新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确定及备案程序
(一)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确定
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企业要在两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范围内编制投标书,建设单位和中标企业按照中标文件确定的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二)备案程序
1、为新建住宅区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报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约定的等级收费标准在一级及以上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一级以下的报所在地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2、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标通知书;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4)住宅区平面示意图;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以上要件中的证件、合同等需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程序
(1)物业服务企业填写《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备案表》(附表1);
(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核验;
(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履行备案手续;
(4)物业服务企业按备案标准实施收费,并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住宅区物业交付使用后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费调整及变更备案程序
(一)物业服务费调整
物业交付使用后,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实施收费的住宅区,需要调整公共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按以下程序进行:
1、调价预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小区管理服务实际情况,在市发改、住建两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范围内拟定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费调整方案,以书面形式在住宅区显著位置进行调价预告,预告期不少于7日。业主可对调价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
2、书面征求业主意见。调价预告期结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结合业主的建议意见对调价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采用书面形式征求住宅区全体业主意见,征求意见书(表)内容包括:
(1)调价方案:原收费标准,新收费标准;新标准拟执行时间等;
(2)调价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业主意见选项(设置同意、不同意、弃权选项);
(4)业主签名栏(包含区域、楼号、房号等)。
征求意见书(表)应由业主本人签名。业主因故委托他人签名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3、统计业主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征求意见书(表)送达、回收数量以及业主意见进行查验和统计。无法送达的情况单独予以统计说明。
4、公示调价方案。经住宅区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 确定调整公共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应将最终调价方案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内容包括:
(1)调价方案。包括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执行时间;
(2)征求业主意见情况。业主总人数、同意人数、所占比例;建筑物总面积、同意人数所占建筑物面积、所占比例;征求意见书(表)送达、回收的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
(3)公示截止时间。
5、保存相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妥善保存物业服务费调整过程中的各种文字、图像及影音资料备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变更备案程序
1、公示期届满1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将调整后的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报所在地的区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备案;调整后的等级收费标准在一级及以上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一级以下的报所在地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变更备案。
2、变更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住宅区平面示意图;
(3)物业服务费调整方案;
(4)方案形成及征求业主意见情况说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以上要件中的证件、合同等需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程序
(1)物业服务企业填写《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变更备案表》(附表2);
(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对变更备案资料进行核验;
(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4)物业服务企业按变更后备案标准实施收费,并按规定明码标价。
三、本通知自2017年7月6日起执行,其它县(市)、区可以参照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备案表》 
附件2:《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变更备案表》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