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下调市区分散燃气锅炉供非居民
用热价格的通知
石发改价格〔2015〕1006号
市内各区发改局(物价局),市区各有关供热企业:
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下调市区(不含鹿泉、藁城、栾城区)分散燃气锅炉供非居民采暖价格。现通知如下:
一、分散燃气锅炉供非居民采暖价格由一个采暖期每建筑平方米41.90元下调为33.90元。
二、燃气锅炉供热与燃煤集中供热并入公共管网后,供非居民用户的执行集中供热价格,即:一个采暖期每建筑平方米31.00元。
上述价格自2015-2016年度采暖期执行。《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市区分散燃气锅炉供非居民采暖临时价格的通知》(石价〔2014〕123号)即行作废。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