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价局
关于市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石价〔2013〕135号
市内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各供热公司:
按照《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1号)的有关要求,《关于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石价〔2008〕172号)将于2013年11月14日到期,非居民供热价格和有关补贴政策等部分内容已被新政策替代。经研究,现将市区居民供热价格及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市区居民供热价格
(一)居民采暖价格为每采暖期每平方米22元。
(二)计费面积按照住宅楼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计费,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住宅扣减15%计费。地下室及住宅楼外的公摊面积不得收取采暖费。
(三)供热企业与居民小区蒸汽网热交换站的结算价格为每吉焦42元;供热企业与居民小区水网热交换站的结算价格在保证热交换站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暂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冬季采暖期暂不用热的空置房收费,由户主提出申请,经供热企业、热交换站和居民委员会核实,采取有效措施后,按应交纳热费总额的20%收取。
(五)天然气锅炉等其他供暖方式供居民采暖价格原则上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但不得高于此标准。
二、居民补贴政策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标准按照石家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补贴的通知》(石财[2011]17号)执行。
(二)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采暖费补贴,实行集中供热的家庭按上述居民供热价格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采暖费补贴的通知》(石政发(2007)57号)规定的补贴面积,由财政全额给予补贴。未参加集中供热的家庭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每年每户增加为700元采暖费补贴。
各供热企业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热价政策,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居民供热质量。
本通知有效期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
石家庄市物价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建设局
20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