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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明确主城区供热计量价格(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30
来源: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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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发改(物价)局、供热主管部门,有关供热企业: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主城区供热计量价格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供热计量价格
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计算公式为:
基本热价=面积热价×比例(30%)
计量热价=(面积热价-基本热价)/单位面积平均采暖耗热指标
单位面积平均耗热指标暂确定为:每采暖期每平方米居民98千瓦时,非居民100千瓦时。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米2)×计费面积(米2)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总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一)居民供热计量价格。现行居民供热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22元,计算基本热价为每建筑平方米6.60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57元。计费面积按照住宅楼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计算,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扣减15%。
(二)非居民供热计量价格。现行非居民供热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31元,计算基本热价为每建筑平方米9.30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17元。计费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适用范围
上述供热计量价格适用于主城区从热源到管网、热交换站、终端用户整个系统已完善供热计量设施,具备实施热计量条件的居民小区和公建单位。
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权限,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供热计量价格,由当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热费收缴与退还
(一)试行期间,供热计量预收费用实行“多退少补”政策。实行供热计量的用户应在11月15日前,将按面积计算的热费额一次性缴纳。供热结束后,按供热计量价格计算的总热费高于按面积计算的差额部分,在下一个采暖期收缴热费时由用户补缴;低于按面积计算的差额部分,由热交换站(能源合同管理单位)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或在下一个采暖期收缴热费时抵扣。
(二)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
失真的,按《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采暖期申请暂不用热的民用住宅空置房,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收取按面积计算热费额的20%。
四、有关要求
供热企业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并做好供热计量有关数据的记录和分析,在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市发改委和市城管委,以逐步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政策。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将供热计量价格政策、费用收缴模式等情况及时告知广大用户,积极争取热用户的理解和支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热计量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2018年度采暖期起执行。原石家庄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市区供热计量价格(试行)的通知》(石
价〔2013〕143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3日
相关文件
供暖
关于重新明确主城区供热计量价格(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8-01-3015:23  来源:
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发改(物价)局、供热主管部门,有关供热企业: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主城区供热计量价格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供热计量价格
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计算公式为:
基本热价=面积热价×比例(30%)
计量热价=(面积热价-基本热价)/单位面积平均采暖耗热指标
单位面积平均耗热指标暂确定为:每采暖期每平方米居民98千瓦时,非居民100千瓦时。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米2)×计费面积(米2)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总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一)居民供热计量价格。现行居民供热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22元,计算基本热价为每建筑平方米6.60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57元。计费面积按照住宅楼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计算,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扣减15%。
(二)非居民供热计量价格。现行非居民供热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31元,计算基本热价为每建筑平方米9.30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17元。计费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适用范围
上述供热计量价格适用于主城区从热源到管网、热交换站、终端用户整个系统已完善供热计量设施,具备实施热计量条件的居民小区和公建单位。
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权限,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供热计量价格,由当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热费收缴与退还
(一)试行期间,供热计量预收费用实行“多退少补”政策。实行供热计量的用户应在11月15日前,将按面积计算的热费额一次性缴纳。供热结束后,按供热计量价格计算的总热费高于按面积计算的差额部分,在下一个采暖期收缴热费时由用户补缴;低于按面积计算的差额部分,由热交换站(能源合同管理单位)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或在下一个采暖期收缴热费时抵扣。
(二)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
失真的,按《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采暖期申请暂不用热的民用住宅空置房,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收取按面积计算热费额的20%。
四、有关要求
供热企业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并做好供热计量有关数据的记录和分析,在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市发改委和市城管委,以逐步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政策。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将供热计量价格政策、费用收缴模式等情况及时告知广大用户,积极争取热用户的理解和支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热计量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2018年度采暖期起执行。原石家庄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市区供热计量价格(试行)的通知》(石
价〔2013〕143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