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四区、高新区发改局(物价局)、经发局、城管局、财政局,各供热公司,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实施细则》(冀价政调〔2017) 202号)、《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95号)和石家庄市法制办《2018年度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要求,主城区居民供热价格政策及标准将于2018年11月15日起到期。经研究延长现行政策及标准的有效期。现将主城区居民供热价格及有关事项重新公布如下:
一、居民供热价格
(一)居民采暖价格:每采暖期每平方米22元。
(二)计费面积: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计费,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住宅扣减15%计费。地下室及住宅楼外的公摊面积不得计入收费面积。
(三)供热企业与居民小区蒸汽网热交换站的结算价格为每吉焦42元;供热企业与居民小区水网热交换站的结算价格在保证热交换站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冬季采暖期暂不用热的空置房收费,由用户在有效期提出申请,经供热企业、热交换站或居民委员会核实,采取有效措施后,按应交纳热费总额的20%收取。
(五)天然气锅炉等其他供暖方式供居民采暖价格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但不得高于此标准。
二、居民补贴政策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标准按照石家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补贴的通知》(石财〔2011〕17号)执行。
(二)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采暖费补贴,实行集中供热的家庭按上述居民供热价格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采暖费补贴的通知》(石政发〔2007〕57号)规定的补贴面积,由财政全额给予补贴。未参加集中供热的家庭每年每户采暖费补贴标准为700元。
三、其它相关规定
(一)居民供热销售价格是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应计入供热价格,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因供热管理体制原因,供热企业尚未直接管理到用户的,供热单位应当负担小区换热站所发生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二)鉴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向供热公司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可计入房价,并在房产买卖合同中予以注明,开发建设单位、供热公司(物业公司)均不得向居民用户另行收费。新建住宅小区首次整体供热的确认,由区级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
2016年10月11日前已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按原渠道缴纳首次供暖费。
(三)各供热企业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热价政策,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居民供热质量。
本通知自2018-2019年采暖期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石家庄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关于市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石价〔2013〕135号)和石家庄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关于规范居民供热采暖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16〕979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石 家 庄 市 财 政 局
2018年月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