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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城区居民住宅暂不用热空置房不收取采暖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4
来源:工农业产品价格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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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四区(高新区)发改局(经发局)、城管局、财政局,各有关供热企业:

根据《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有关规定和(原)河北省物价局、住建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6〕132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取缔规范放开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价经费〔2013〕24号)精神,结合我市当前供热实际,决定对主城区居民住宅暂不用热空置房收取采暖费问题进行重新评估,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采暖季暂不用热的空置房不再收取采暖费。供热企业因此收入减少,不足以补偿供热成本的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临时性补贴。
二、居民用户办理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应在当年的3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办理手续。供热企业受理后,对分户控制的,关闭入户阀门;未实现分户控制的,采取有效措施后,准予办理暂不用热手续。
对居民用户办理停止或者恢复用热,供热企业不得收取费用。
三、鉴于居民住宅普遍为外墙保温、内墙不隔热结构,房屋之间客观存在导热性,为维护广大热用户的权益,保障供热安全和质量,暂不用热的空置房是指采暖季无人居住的住宅。
四、各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政策,提高服务意识,确保供热质量;价格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2020—2021采暖季起执行。本采暖季对居民住宅暂不用热空置房已收取20%采暖费的,采暖季结束后,由供热公司统一退还,具体办法由市城管局另行制定。尚未收取的,不再收取。
六、各县(市)、区暂不用热空置房收取费用的,经履行规定程序,参照执行。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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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城区居民住宅暂不用热空置房不收取采暖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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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410:30  来源:

市内四区(高新区)发改局(经发局)、城管局、财政局,各有关供热企业:

根据《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有关规定和(原)河北省物价局、住建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6〕132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取缔规范放开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价经费〔2013〕24号)精神,结合我市当前供热实际,决定对主城区居民住宅暂不用热空置房收取采暖费问题进行重新评估,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采暖季暂不用热的空置房不再收取采暖费。供热企业因此收入减少,不足以补偿供热成本的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临时性补贴。
二、居民用户办理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应在当年的3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办理手续。供热企业受理后,对分户控制的,关闭入户阀门;未实现分户控制的,采取有效措施后,准予办理暂不用热手续。
对居民用户办理停止或者恢复用热,供热企业不得收取费用。
三、鉴于居民住宅普遍为外墙保温、内墙不隔热结构,房屋之间客观存在导热性,为维护广大热用户的权益,保障供热安全和质量,暂不用热的空置房是指采暖季无人居住的住宅。
四、各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政策,提高服务意识,确保供热质量;价格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2020—2021采暖季起执行。本采暖季对居民住宅暂不用热空置房已收取20%采暖费的,采暖季结束后,由供热公司统一退还,具体办法由市城管局另行制定。尚未收取的,不再收取。
六、各县(市)、区暂不用热空置房收取费用的,经履行规定程序,参照执行。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