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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城区居民供热继续执行现行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9
来源:工农业产品价格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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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四区(高新区)发改局(经发局)、城管局、财政局,各供热公司,各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冀价政调 〔2017〕202号)、《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95号)要求,《关于重新公布主城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18〕864号)将于2021年10月25日到期。经研究,继续执行现行居民供热价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供热价格
(一)居民采暖价格:每采暖期每平方米 22元。
(二)计费面积: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计费,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住宅扣减15%计费。地下室及住宅楼以外的公摊面积不得计入收费面积。
(三)居民住宅采暖季暂不用热的空置房不收取采暖费,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关于主城区居民住宅暂不用热空置房不收取采暖费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20〕662号)规定执行。
(四)天然气锅炉等其他供暖方式供居民采暖价格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但不得高于此标准。
二、居民补贴政策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标准继续按照石家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补贴的通知》(石财〔2011〕17号)执行。
(二)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采暖费补贴,实行集中供热的家庭继续按上述居民供热价格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采暖费补贴的通知》(石政发〔2007〕57号)规定的补贴面积,由财政全额给予补贴。未参加集中供热的家庭每年每户采暖费补贴标准为700 元。
三、其它相关规定
(一)居民供热销售价格是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应计入供热价格,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因供热管理体制原因,供热企业尚未直接管理到用户的,供热单位应当负担小区换热站所发生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二)鉴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向供热公司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可计入房价,并在房产买卖合同中(含购房协议)予以注明,开发建设单位、供热公司、物业公司均不得向居民用户另行收费。新建住宅小区首次整体供热的确认,由区级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
2016 年10月 11 日前已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含购房协议)的,按原渠道缴纳首次供暖费。
(三)各供热企业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热价政策,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居民供热质量。
本通知自2021-2022年采暖期起执行,原石家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公布主城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18〕864号)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5日
相关文件
供暖
关于主城区居民供热继续执行现行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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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2911:04  来源:
市内四区(高新区)发改局(经发局)、城管局、财政局,各供热公司,各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冀价政调 〔2017〕202号)、《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95号)要求,《关于重新公布主城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18〕864号)将于2021年10月25日到期。经研究,继续执行现行居民供热价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供热价格
(一)居民采暖价格:每采暖期每平方米 22元。
(二)计费面积: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计费,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住宅扣减15%计费。地下室及住宅楼以外的公摊面积不得计入收费面积。
(三)居民住宅采暖季暂不用热的空置房不收取采暖费,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关于主城区居民住宅暂不用热空置房不收取采暖费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20〕662号)规定执行。
(四)天然气锅炉等其他供暖方式供居民采暖价格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但不得高于此标准。
二、居民补贴政策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标准继续按照石家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补贴的通知》(石财〔2011〕17号)执行。
(二)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采暖费补贴,实行集中供热的家庭继续按上述居民供热价格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采暖费补贴的通知》(石政发〔2007〕57号)规定的补贴面积,由财政全额给予补贴。未参加集中供热的家庭每年每户采暖费补贴标准为700 元。
三、其它相关规定
(一)居民供热销售价格是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应计入供热价格,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因供热管理体制原因,供热企业尚未直接管理到用户的,供热单位应当负担小区换热站所发生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二)鉴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向供热公司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可计入房价,并在房产买卖合同中(含购房协议)予以注明,开发建设单位、供热公司、物业公司均不得向居民用户另行收费。新建住宅小区首次整体供热的确认,由区级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
2016 年10月 11 日前已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含购房协议)的,按原渠道缴纳首次供暖费。
(三)各供热企业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热价政策,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居民供热质量。
本通知自2021-2022年采暖期起执行,原石家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公布主城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18〕864号)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