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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城区非居民供热继续执行现行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2
来源:工农业产品价格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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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四区发改局、高新区经发局、各有关供热企业:
根据《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冀价政调〔2017〕202号)、《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95号)要求,经评估研究,决定继续执行现行非居民供热价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方式供非居民采暖价格为:一个采暖期每建筑平方米31元。
二、燃气锅炉供热方式供非居民采暖价格为:一个采暖期每建筑平方米33.90元。
三、燃气锅炉供热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一同并入公共供热管网的,供非居民采暖价格为:一个采暖期每建筑平方米31.00元。
四、供商业(服务业)用热户的蒸汽销售价格为每吉焦57.40元。
五、对非居民用热户实行热计量收费的,采暖价格仍按《关于重新明确主城区供热计量价格(试行)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17〕1028号)规定执行,即:基本热价为每建筑平方米9.30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17元。
上述价格自2021--2022年度采暖期起执行。此前与本文内容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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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
关于主城区非居民供热继续执行现行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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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1216:16  来源:
市内四区发改局、高新区经发局、各有关供热企业:
根据《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冀价政调〔2017〕202号)、《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95号)要求,经评估研究,决定继续执行现行非居民供热价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方式供非居民采暖价格为:一个采暖期每建筑平方米31元。
二、燃气锅炉供热方式供非居民采暖价格为:一个采暖期每建筑平方米33.90元。
三、燃气锅炉供热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一同并入公共供热管网的,供非居民采暖价格为:一个采暖期每建筑平方米31.00元。
四、供商业(服务业)用热户的蒸汽销售价格为每吉焦57.40元。
五、对非居民用热户实行热计量收费的,采暖价格仍按《关于重新明确主城区供热计量价格(试行)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17〕1028号)规定执行,即:基本热价为每建筑平方米9.30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17元。
上述价格自2021--2022年度采暖期起执行。此前与本文内容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