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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8
来源:收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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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区、经开区经济发展局、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引导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制止餐饮浪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2〕1153号)文件精神,参照外地市收费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经开区、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正定县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以下简称非居民厨余垃圾)。
收费标准
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含收运、处理环节)为60元/吨,按120L标准桶收集容器折算为 6元/桶,其中废弃食用油脂不收费。
对已缴纳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的餐饮服务单位,其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餐饮业计收调降为商业零售企业计收,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
50(含)平方米以下20元/户·月
50—100(含) 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
100—500(含)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
500—1000(含)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含)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 0.2元/平方米·月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其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组织实施,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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