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经发局)、市场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相关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现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4〕10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二、切实规范服务行为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体现集中充电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督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对存量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三、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区)通过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更好发挥国企作用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有关方面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签约运营期限可与设备折旧年限适当衔接,倡导签订5年及以上运营合作协议,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投资预期、摊薄资产折旧成本,为降低充电服务费创造条件。
四、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
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区)通过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更好发挥国企作用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有关方面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签约运营期限可与设备折旧年限适当衔接,倡导签订5年及以上运营合作协议,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投资预期、摊薄资产折旧成本,为降低充电服务费创造条件。
四、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
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
五、依法依规加强监管
五、依法依规加强监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分工负责、形成合力,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按照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所在场所,有物业管理的充电设施场所(含居民住宅小区、公寓、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下同)由物业主管部门、没有物业管理的充电设施场所由辖区居委会、城市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其他产权单位内部的由产权单位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督促物业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严格落实电价政策,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附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