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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2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24
来源:能源装备和综合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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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为更好地推进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印发了《石家庄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管建设工作方案》(石发改能源〔2021〕600号)和《关于进一步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石发改能源〔2022〕316号)。相关文件明确了全面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一是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依据《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及《河北省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建设技术标准》(DB13(J)/T269-2018)相关规定配建要求,建设充电设施和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变压器容量、电缆分支箱、计量箱、电缆、管线和桥架等。预留电缆、桥架等应建设到每个车位,并在防火分区内部设置集中表箱,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各地规划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等环节依法监督。
二是全面排查分类,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对于有条件建设私人充电桩的小区要按照《河北省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建设技术标准》(DB13(J)/T269-2018)及《河北省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B13(J)/T8463-2022)支持优先建设私人充电桩。对于不能够满足建设私人充电桩条件的小区,应根据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石发改能源[2019]561号)文件要求协调社区、街道、电力、物业等部门等支持充电企业按照“统建统管”模式推进小区充电桩建设运营,满足居民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三是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强化车企与电池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将充电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覆盖至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组织联合竣工验收。各运营商承建项目竣工后,向各县(市、区)政府申请竣工验收。按照建设进度,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会同小区居委会(两级物委会)、业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对各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申网接网情况等工作开展验收。厘清管理责任。明确运营商、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主体充电设施管理责任。双方应通过协议形式明确由运营商负责充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应急救援、安全管理等工作。居委会、业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为运营商建设、运营充电设施和用户开通使用充电桩提供相关便利,并配合运营商开展日常运维和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安全保障。按照“谁运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运营商承担因充电设备、管理原因造成的第三方损失,并为经营的充电设施购买第三方责任险。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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