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147号建议的答复
第五次会议第147号建议的答复
王振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将中小学取暖费调整为居民标准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学校取暖标准问题
2007年,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管字〔2007〕78号)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经请示省发改委,对学校实行价格优惠的项目不包含采暖。
二、关于学校自建换热站能否执行居民气价问题
根据河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1〕1235号)文件规定:“居民生活用气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含独立采暖),以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生活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按现行居民用气价格政策执行”。经请示省发改委,学校自建的换热站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气价格。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