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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13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24
来源:能源装备和综合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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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阮亮代表:
收到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该建议非常具有前瞻性和建设性,对促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居民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为更好地推进我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全市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石发改能源〔2023〕452号),同时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联合印发了《石家庄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暂行)》(石发改能源〔2023〕485号)。文件指出全面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一是统筹推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小区要压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河北省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B13(J)/T8463-2022)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支持优先建设私人充电桩。
二是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既有居住区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及电网容量的要加快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落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妥善解决小区居民充电难问题。用户提出的充电桩安装申请,由居委会(村委会)牵头,电力、物业等相关单位共同勘察会商判定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对于不满足相关标准及电网容量不足的小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协调社区、街道、电力、物业、充电桩企业等相关部门,在小区公共区域或小区周边就近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三是创新居住社区充电设施运营模式。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多元化,引导国有企业、民间资本等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大力支持充电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统建统管”模式,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推进小区充电桩建设运营,提升充电桩利用率,满足居民电动汽车充电需求。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与整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
四是加强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监督管理。一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要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居住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充电基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照产权归属,及时通知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或使用人,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时整改。二是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责任义务,积极配合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三是充电基础设施所有人及使用人是充电基础设施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充电基础设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是积极接入河北省充电基础设施综合服务平台促进数据融合。引导各充电企业及居住区“统建统管”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有序接入省级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与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提升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规范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明确信息采集边界和使用范围,促进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和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保障数据接入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鼓励私人充电基础设施自愿接入。实现全市充电设施数据互联互通,提高充电设施利用率。
六是成效凸显。目前全市充电桩约8.45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约1.95万个,个人充电桩约6.5万个,新能源汽车与公共充电桩比例达到7.1:1(剔除私人桩6.5万个)。今年一季度,全市新增34座充电站,新增充电桩约350个,在建充电站79座,约2200个充电桩。下一步我委将持续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确保完成“十四五”末充电桩比7:1目标任务。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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