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527号建议的答复
第五次会议第527号建议的答复
张慧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配建”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为更好地推进我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全市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石发改能源〔2023〕452号),同时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联合印发了《石家庄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暂行)》(石发改能源〔2023〕485号)。文件指出全面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一是统筹推进老旧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投资管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改造建设指导工作;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负责城镇老旧小区供电设施改造、电动汽车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供电指导工作。
二是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既有居住区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及电网容量的要加快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落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妥善解决小区居民充电难问题。用户提出的充电桩安装申请,由居委会(村委会)牵头,电力、物业等相关单位共同勘察会商判定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对于不满足相关标准及电网容量不足的小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协调社区、街道、电力、物业、充电桩企业等相关部门,在小区公共区域或小区周边就近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三是创新居住社区充电设施运营模式。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多元化,引导国有企业、民间资本等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大力支持充电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统建统管”模式,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推进小区充电桩建设运营,提升充电桩利用率,满足居民电动汽车充电需求。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与整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
四是加强老旧区充电基础设施监督管理。一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要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居住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充电基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照产权归属,及时通知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或使用人,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时整改。二是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责任义务,积极配合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
五是积极接入河北省充电基础设施综合服务平台促进数据融合。引导各充电企业及居住区“统建统管”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有序接入省级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与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提升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规范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明确信息采集边界和使用范围,促进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和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保障数据接入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鼓励私人充电基础设施自愿接入。实现全市充电设施数据互联互通,提高充电设施利用率。
依托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平台推动各县(市、区)政府和指导公安、住建、发改、电力等相关行业部门落实工作职责。各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当地政府工作部署,会同配合督查室(办)、住建、公安、发改等部门全面开展电动汽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同时充分发动街道、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基层力量强化电动汽车管理,加强防火检查巡查;指导公安派出所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教育宣传等工作。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