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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9
来源:经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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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住建局(城管局)、卫计局、环保局,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为促进我市医疗废物处置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8〕42号)等政策要求,依据价格、成本、处置工艺调查情况,参考外地可比城市收费标准,报经市政府批准,确定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医疗废物(包括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由2.5元/公斤调整为3.8元/公斤。此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下浮执行。
二、医疗废物产生量,具备计重条件的按实际产生量计算;暂不具备计重条件的按石政办发〔2008〕19号文件执行,如果相关部门调整产量核定标准,按新文件执行。
三、具体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协商确定。
四、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五、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的处置单位向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收取。
六、在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要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确保服务到位、处置到位。
七、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八、新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到期前,根据成本等情况重新核定。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环卫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价〔2008〕104号)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7日
相关文件
民政
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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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1-0910:43  来源:
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住建局(城管局)、卫计局、环保局,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为促进我市医疗废物处置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8〕42号)等政策要求,依据价格、成本、处置工艺调查情况,参考外地可比城市收费标准,报经市政府批准,确定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医疗废物(包括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由2.5元/公斤调整为3.8元/公斤。此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下浮执行。
二、医疗废物产生量,具备计重条件的按实际产生量计算;暂不具备计重条件的按石政办发〔2008〕19号文件执行,如果相关部门调整产量核定标准,按新文件执行。
三、具体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协商确定。
四、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五、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的处置单位向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收取。
六、在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要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确保服务到位、处置到位。
七、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八、新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到期前,根据成本等情况重新核定。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环卫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价〔2008〕104号)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