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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规范殡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30
来源: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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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 家 庄 市 财 政 局
石 家 庄 市 民 政 局
关于重新规范殡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石发改行费〔2016〕288号
石家庄市殡葬管理处:
你处《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适应殡葬服务业的不断变化,进一步规范殡葬行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收费秩序,保护事主权益,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民政厅冀价行费〔2015〕38号和冀价政调〔2015〕143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殡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有关规定重新规范如下:
一、石家庄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为省管项目包括:尸体运送、尸体火化、骨灰寄存)仍按省物价局冀价行费字〔1999〕第28号和冀价行费〔2006〕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二、石家庄市殡葬服务延伸服务项目(市管项目包括设施设备租赁、尸体冷藏、装卸尸体、尸体整理、遗物处理及相关消毒等)按附表二规定标准执行。
三、石家庄市殡葬特需服务项目,由你处向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立项,其收费标准由你处根据服务成本自行制定,报市发展改革委(物价)、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殡葬服务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严格实行事主自愿选择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实施收费服务前,应与事主签订书面服务协议,自觉接受事主监督。
五、对市区居民的惠民政策继续按市政办传〔2011〕11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你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将开展的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等便民服务项目进行公示,做到透明服务,明白消费。
七、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有关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石家庄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省管部分)收费标准一览表
2.石家庄市殡葬延伸服务项目(市管部分)收费标准一览表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民政局
2016年3月29日
相关文件
民政
关于重新规范殡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12-3017:00  来源: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 家 庄 市 财 政 局
石 家 庄 市 民 政 局
关于重新规范殡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石发改行费〔2016〕288号
石家庄市殡葬管理处:
你处《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适应殡葬服务业的不断变化,进一步规范殡葬行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收费秩序,保护事主权益,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民政厅冀价行费〔2015〕38号和冀价政调〔2015〕143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殡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有关规定重新规范如下:
一、石家庄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为省管项目包括:尸体运送、尸体火化、骨灰寄存)仍按省物价局冀价行费字〔1999〕第28号和冀价行费〔2006〕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二、石家庄市殡葬服务延伸服务项目(市管项目包括设施设备租赁、尸体冷藏、装卸尸体、尸体整理、遗物处理及相关消毒等)按附表二规定标准执行。
三、石家庄市殡葬特需服务项目,由你处向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立项,其收费标准由你处根据服务成本自行制定,报市发展改革委(物价)、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殡葬服务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严格实行事主自愿选择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实施收费服务前,应与事主签订书面服务协议,自觉接受事主监督。
五、对市区居民的惠民政策继续按市政办传〔2011〕11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你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将开展的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等便民服务项目进行公示,做到透明服务,明白消费。
七、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有关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石家庄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省管部分)收费标准一览表
2.石家庄市殡葬延伸服务项目(市管部分)收费标准一览表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民政局
2016年3月29日

附件、石发改【2016】288号标准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