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国家发改委 | 省政府 | 省发改委 | 市政府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6-19
来源:固定资产投资科
【字体: 】    打印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高新区、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市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投资和项目建设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大会精神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支持,改善投资预期,提振投资信心,激发投资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民间投资重大项目支持力度
(一)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各级各类重大项目建设。建立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机制,聚焦省、市“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重大战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任务,选择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措施,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工程建设运营。加大交通、水利等项目推进力度,督促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在招投标中对民间投资一视同仁。积极筛选铁路、高速公路等项目,推介民营企业参与建设。鼓励民间投资采取综合开发模式参与海绵城市、地下管廊、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太阳能发电、风电、生物质发电、新型储能、抽水蓄能等能源类项目。鼓励民间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充分发挥促就业稳增收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深化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行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并联审批,将质监、安监承诺制改革与施工许可证并联办理,积极推行容缺受理,加快民间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等前期手续办理。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加快技术进步等方面有较强带动作用、投资规模较大的民间投资项目,依申请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管理,加强用地、用能、用水、资金等要素保障,促进项目落地实施。充分发挥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重点领域民间投资加快发展
(三)持续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任何部门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确保民间资本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准入标准。聚焦民间投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强与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沟通联系,主动帮助协调解决存在问题,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环境,积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园林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民间投资开展科技创新。聚焦企业技术、人才等需求,做好科技特派团(员)与企业的对接服务。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能源研发创新平台、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承担重大科技战略任务。鼓励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加强对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引导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供应链建设。鼓励企业升级研发平台,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入库培育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及建设创新平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对于获得国家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平台、承担国家级重大专项的主持单位及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给予资金支持和奖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制造业民间投资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立足产业规模优势、配套优势和部分领域先发优势,积极加大先进制造业投资,持续推动技术改造,滚动实施“百项技改”项目,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用好用足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中长期贷款等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快设备更新升级,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巩固优势产业领先地位。引导制造业民营企业顺应市场变化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发新技术、推出新产品,构建新的增长引擎。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聚焦行业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在细分市场形成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领先优势。对于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加快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民间投资绿色低碳发展。鼓励智慧绿色环保、合同能源管理、环境第三方治理等新业态应用,引导民营企业全链条、多领域做优绿色低碳综合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大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领域投资力度,在节能锅炉、水处理装备、资源循环利用、绿色建筑等绿色低碳领域实现特色化发展。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投资体系,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国内资本市场、绿色金融等方面的具体实践,研究开展投资项目ESG评价,引导民间投资更加注重环境影响优化、社会责任担当、治理机制完善。ESG评价工作要坚持前瞻性和指导性,帮助民营企业更好地预判、防范和管控投资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社会治理风险,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质量。〔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并规范民间资本到农村发展种苗种畜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现代种养业,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建设,支持优势乡村特色文旅产业集群、农文旅综合体、旅游特色民宿等项目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本公卫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建设,以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基础,大力推进农村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强镇、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等涉农项目建设,增添乡村产业发展活力。〔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乡村振兴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效强化政府投资引导作用
(八)加大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力度。健全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载体,筛选交通、水利、能源、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市政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定期向民间资本推介。〔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园林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全面梳理适用于民间投资项目的投资支持政策,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通过政府投资和政策激励有效带动全社会投资。在安排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积极利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设。用好各级各类政府出资的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尤其是充分利用200亿元的主导产业发展基金,加大对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现代食品、现代商贸物流五大产业集群的支持引导,从创新到人才、从产业化到市场开拓、从中小企业到骨干企业等多个维度,对五大产业实行全链条、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鼓励和扶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破除招投标领域壁垒。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对民间投资不得违规设置或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所有制形式等门槛,不得违规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符的资格、技术等条件。及时查处限制及排斥民营企业参加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在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相关项目招投标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在政府投资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民营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民营企业积极盘活优化存量资产
(十一)通过盘活优化存量资产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等方式吸引民间投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人和专业运营管理方等,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对长期闲置但具有潜在开发利用价值的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资产,可采取资产升级改造与定位转型的方式,充分挖掘资产价值,吸引民间投资参与。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自身资产,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引导民营企业将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助力重大战略、符合政策鼓励方向的项目建设,形成投资良性循环。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源,因地制宜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通过精准定位、提升品质、完善用途,丰富存量资产功能、提升资产效益。因地制宜推广污水处理厂、地铁上盖物业、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公路客运场站及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综合开发等模式,拓宽收益来源,提高资产综合利用价值,增强对民间投资的吸引力。〔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加强基础设施REITs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帮助民营企业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熟悉业务流程。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行,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加快推出民间投资具体项目,形成示范效应,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增强民营企业参与信心。〔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支持
(十三)完善民间投资信贷支持措施。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守信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充分依托省金融服务平台,不断深化政银企合作,实现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有效对接。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适当增加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支持,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额度。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民间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扩大民营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推动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债融资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针对民间投资项目融资需求和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民营企业创新融资方式。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与民营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投资新的重点领域项目。不断完善政银企常态化对接机制,通过召开洽谈会、对接会等多种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建立全面、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促进金融供给精准对接民营企业需求。支持民间资本发展创业投资,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十六)引导民营企业合理决策。加大政策解读力度,明确政策导向,提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具体要求,帮助民营企业准确理解政策意图。引导民营企业加强投资项目管理,掌握投资决策的理论和方法,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着眼行业前沿超前进行研发布局。大力保障企业家权益,及时做好民营企业关切事项的回应工作,增强民间资本投资信心,促进民间投资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市工商联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防范风险。鼓励民营企业加强战略谋划,强化全局性、系统性思维,尤其是要坚守底线,把握稳中求进总基调,统筹企业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引导民营企业合理安全使用金融杠杆,控制债务融资规模,探索建立风险防范制度,实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早处置,避免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重大风险。鼓励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推动有条件、有需求的民营企业设立公司律师,及时提供风险防范法律建议。加强产权保护和激励,推广商业秘密在线保护公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提升知识产权审查能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惩罚性赔偿等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设立“红绿灯”,推出一批“绿灯”案例。做好拟出台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防止出台影响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投资积极性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政策执行不搞“一刀切”,开展柔性执法、精准执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严格控制执法检查频次,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民间投资主体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明显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加强涉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积极推动在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持续推进企业家恳谈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关切问题,充分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强化工商联和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完善日常工作联络,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市工商联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十九)持续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加大《石家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执行,持续优化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着力保持各类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增强政策正向叠加效应,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平稳健康政策环境,助力民营企业形成良好发展预期。优化各类开发区发展环境,加强科技创新、政务服务等公共设施建设和共用共享,降低企业投资成本。进一步拓宽混合所有制改革领域和范围,合理设定股权结构、退出机制,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在依规依纪的前提下,鼓励政商积极交往,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为民间投资项目靠前服务、排忧解难。常态化清理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内容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持续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积极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科学性、有效性,提升监管透明度。〔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投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市工商联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健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依法依规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依法在招标投标、融资贷款、项目审批等方面建立快捷通道,给予倾斜支持。规范企业信用修复手续,指导和帮助失信市场主体重塑信用。在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项目落地过程中,切实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避免过头承诺,不开“空头支票”。落实防范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积极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情况排查,按要求及时化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落实降成本各项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支持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民营企业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落细,推动政策红利应享尽享。强化价格监管,加强价格调控,推进依法治价,优化价格服务,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房屋租金等运营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健全政策发布和信息解读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营造民间投资良好舆论环境。重视总结推广政府管理服务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释放积极信号,提振发展信心,稳定和改善市场预期。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力度,畅通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有效渠道。选取民营企业主动转型积极投资的成功案例,加大对民营企业攻坚克难、创业创新等典型的宣传力度,激发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才能。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市工商联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15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