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05
来源:收费和公用事业价格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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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局、卫健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局,高新区、经开区经发局、社发局、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综合监管局),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为促进我市医疗废物处置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河北省定价目录》等政策要求,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收费性质
医疗废物包括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药物性、化学性医疗废物。
(一)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
废物)》的处置单位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包括:各级医疗机构、医疗科研机构和其它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等)收取。
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一)对取得编制床位的医疗机构,可以选择按重量或床位方式计费。产生的医疗废物按重量计费,收费标准为3.8元/公斤;按床位计费,收费标准为2.3元/日/床。
(二)对未取得编制床位的医疗机构、医疗科研机构和其它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按重量计费,收费标准为3.8元/公斤;医疗废物日均产生量1公斤(含1公斤)以下的(以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确认的重量为准),可采取定额收费方式,原则上以上一年度合同标准执行,确需调整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合同标准的10%,最高收费标准为120元/月。
(三)具体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协商确定。前两款规定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下浮执行。
其他事项
各级发展改革、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各环节管理工作。
在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要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确保服务到位、处置到位。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期满后重新报批。《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四部门<关于医疗废弃物产量核定标准通知>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19号)和《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对<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延期的通知》(石发改收费〔2022〕19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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