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委领导,委内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提高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经委主任办公会同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2017年11月28日
附件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及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提高全市发展改革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分为三类:
(一)主动公开类信息。指职责范围内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正式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类信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的,并按有关规定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可以提供的信息。
(三)不予公开类信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的信息。根据我委实际情况,不宜主动公开的信息有:
1.请示类文件。需等待领导审批,存在不完善或者变动情况的请示类文件。
2.内部文件。做为机关内部传阅和办公的内部文件。
3.中央投资、计划类文件。涉及大量数据,涵盖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如若公开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隐患,对社会稳定有所影响的中央投资计划类文件。
4.向市、省、国家上报文件。向上级主管机关进行的各种情况汇报,以便领导进行决策分析的文件。
5.转发上级有关文件。我委不是行文主体,没有公开权利的文件。
6.涉密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在保密期间不公开的文件。
第三条 市发改委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发改委主任为组长,各副主任、纪检组长、调研员为副组长,机关各处室处长(负责人)、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管理、协调委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委主管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兼任,人员由办公室、法规处、机关纪委、信息中心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起草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信息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
第二章 主动公开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应主动公开的正式信息。
第五条 市发改委主动公开信息的目录范围
(一)对外主动公开信息
1.概况信息。包括总体概况、职责职能,领导简况及分工,机关及各处室(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职责、办事指南(流程)、值班及监督举报电话。
2.委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工作总结。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5.依法做出的调定价格决定,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
6.价格工作动态。
7.价格监督检查执纪执法相关内容。
8.我委财务预决算、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9.我委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重大事项工作动态。
12.干部人事任免情况。
13.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二)对内主动公开信息
1.委财务预决算、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2.委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3.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4.干部人事任免情况。
5.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任务分工及流程
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主动公开信息。对公开的信息进行登记,按照上级要求将委公开的政府信息每月报市图书馆和档案馆。
信息中心负责依照有关要求做好公开信息的接收登记,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委门户网站等公开渠道上发布,及时维护更新我委信息公开情况。查看网上政府信箱公众留言,及时送办公室,做好每季度汇总我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文件和信息情况,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机关纪委负责按照委政务信息公开文件的名称,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应公开而未公开信息的处室(单位),对其进行督促,确保信息按照要求全部公开。
各处室和委属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和信息公开有关要求,负责规范性文件、委简报、行政许可等主动公开信息的及时采集、编审、上报工作,上报时必须填写委发文稿纸的信息公开情况或密级。对于主动公开的文件,相关处室和单位要于发文后的3个工作日将电子版交到信息中心进行公开。
第七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开,同时按要求报送市政府在档案局、图书馆等设立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供公众查询。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为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向我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内的,应当主动与申请人沟通,说明不予公开理由,取得申请人理解。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十条 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处室经报请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登记、答复申请人索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信息中心、办公室负责及时接收网上和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办公室批转相关领导。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后,进行登记,按照职能分工报请主管主任阅批后由具体分管处室承办,承办处室进行核实检查后起草书面答复意见,报经主管主任同意,以单位红字头便函的形式给当事人以书面答复。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由承办人向申请人当面送达,并向申请人予以口头解释,请申请人填写送达回证,承办处室将办理资料送办公室存档。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须在受理申请后法定的15个工作日内送达,避免信息申请不答复或答复不及时而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市发改委政府公开信息。
第四章 信息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精神,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建立“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制度。
各处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起草文件人员和处室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经处室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六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绝密”、“机密”、“秘密”密级的文件和作为工作秘密管理的事项以及国家有关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规定范围的事项。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行政机关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各处室(单位)起草文件人员要认真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初审,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如处室(单位)无法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须报送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不能确定时,提交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
第五章 公开信息的报送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各处室(单位)处长(负责人)负责制,各处室(单位)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主动公开信息,及时报送市发改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所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采用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形式同时报送,纸介质政府信息经审核、审查人员签字后报送至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文档发送至信息公开专用电子邮箱:sjzfgwxxzx@163.com。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信息产生处室须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市发改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收转申请,信息产生处室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答复并送达。如确需延长检索期限的,报经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属于网上政府信箱公众留言的信息,办公室按照工作流程,分批到主管主任,相关处室需在4个工作日内答复,经主管主任同意后,将答复稿纸介质和电子版交信息中心,统一在网上答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改委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时限要求报送的;
(二)按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而没有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
(四)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事件,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
(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要及时纠正错误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石发改办〔2013〕811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