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和河北省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冀能源价格〔2020〕272号)文件要求,自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分三个环节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
一、降低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提前执行淡季门站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降1%;对价格巳放开的非居民用气,2月22日-3月 31日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 24% , 4月1日-6月30日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降1%,期间国家发改委有相关规定的另行通知。
二、降低省内短途管输价格。省内非居民用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在现有价格基础上下调5%。
三、及时降低城市转供代输、配气和销售价格。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价格监管,适度降低转供代输和配气环节价格。根据上游门站价格和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下浮情况,及时足额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为落实国家和省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要求,经综合计算,会议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31日,将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3.45元/立方米下调为3.3元/立方米;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将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下调为2.86元/立方米。
阶段性降价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后,可有效降低复工复产企业用气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