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暂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构建全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冀发改能源〔2023〕936号),确保政策落实落细,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印发了《石家庄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暂行)》(以下简称《指南》),加快和规范我市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二、主要内容
《指南》共有5章22条,内容包括总则、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相关标准、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流程、充电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和附件(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表和居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承诺书)。
《指南》提出,新建居住区要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的应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直接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控制充电基础设施输出功率功能,接受电网调控,实现错峰充电,并与居住区主体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
既有居住区要加快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妥善解决小区居民充电难问题。由居委会(村委会)牵头,电力、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参与共同勘察会商判定是否符合安装条件。
对于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及在地下车库建设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电源应采用单相、交流220V电压,额定电流不应大于32A。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接受电网调控,在必要时断开充电基础设施电源保证居民生活用电。
在安装流程上,管理指南明确,申请人到所在居住区居委会(村委会)填写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表,并提交居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承诺书。居委会(村委会)收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申请人取得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申请表后,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供电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用电报装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之内受理,并与申请人约定现场勘察时间;现场勘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供电方案。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供电企业现场勘查。
安装施工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申请人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安装工作。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完毕后,申请人、供电企业应共同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验收,并试充电确认。
支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统建统管”模式,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推进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利用率,满足居民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在对充电基础设施监督管理上,发现充电基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照产权归属,及时通知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或使用人,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