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
解读(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及意义
解读(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及意义
《河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于2024年11月1日施行。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机关进行定性量纪、定罪量刑和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在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2002年公布实施的《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对保障我省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活动的客观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施行时间较长,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价格认定工作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在认定范围、经费保障、程序规定等方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复核办法》相关规定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存在不协调不一致。因此,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条例》的修订,将为我省依法开展价格认定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对提升价格认定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保障全省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修订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纪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复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条例》的修订适应政府职能转变、价格机制和司法体制改革新形势新要求,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特别是与市场中介组织的界限,对价格认定职能定位进行了明确,使条例规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改革后价格认定的职能定位。《条例》理顺各方关系,包括价格主管部门与纪检监察、公安等提出机关之间,价格认定人员与提出机关、价格主管部门之间,提出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条例》在保障客观公正,完善价格认定程序,加强价格认定人员管理,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条例》明确价格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由原来的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调整为价格主管部门,突出政府法定职能意义;明确了价格认定职责范围是对纪检监察、刑事、行政等案件所涉财物进行价格认定;明确涉案财物价格认定针对的涉案财物是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有形物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等;明确价格认定工作的服务对象,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等党和国家机关,不面向其他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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