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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
解读(三)价格认定复核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12-05
来源:价格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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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河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对价格认定复核的提出、受理、复核时限、维持情形、撤销情形等程序以及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了提出复核的时限。第二十七条规定,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同时规定价格认定涉及的案件、事项进入其他司法、行政程序后,有关机关也可以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保障提出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各个环节都有申请复核的权利。第二十八条规定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书或者复核决定之日起,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提出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规定时限内向其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理由和依据,由提出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按照规定提出复核,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明确了价格主管部门作出复核决定的时限。第三十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复核决定。
三是明确了维持和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的情形。第三十一条规定,原价格认定或者复核程序符合规定,适用依据正确、选用方法适当、采用参数合理并且测算准确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维持原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适用依据错误的、选用方法不当的、采用参数不合理的测算错误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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