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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
解读(二)价格认定的范围及程序
发布时间:2024-12-05
来源:价格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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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河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价格认定范围、管理方式以及价格认定的提出、办理等程序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价格认定的具体范围。第九条规定:对下列情形中的涉案财物,提出机关申请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一)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四)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及其他执法事项;(五)国家赔偿、国家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明确价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第十条规定:价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提出机关向本行政区域内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认定申请。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价格主管部门与提出机关协商一致,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认定申请。
三是规范了价格认定的提出、受理环节。第十一条规定,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申请时,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提出机关应当对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明确了价格认定协助书的具体内容。
四是对价格认定人员指派及回避作了明确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了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回避的几种情形,(一)是本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客观公正的。提出机关认为价格认定人员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客观公正的,有权申请价格认定人员回避。价格认定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决定。
五是对价格认定程序进行了规范。第十七条对价格认定人员在实物查验、市场调查等价格认定过程中调查取证进行了规定,明确需要提出机关配合的,提出机关应当配合。
六是明确了价格认定办理时限。第二十二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涉案财物属于鲜活易腐物品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作出。同时要求提出机关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书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是明确了价格认定结论书的法律地位。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内容,明确价格认定结论经提出机关确认后,作为办理纪检监察、刑事、行政等案件的依据,并规定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相关资料应当按照价格认定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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