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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9
来源: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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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水务(水利)局、财政局、农业(农牧)局:
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四部门年度改革任务部署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石政办发〔2016〕84号)要求,我市2018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继续在11个试点县扩大推广范围,计划覆盖面积至少65万亩,占试点县总耕地面积的13%。现将改革主要任务通知如下:
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方面
(一)完善项目扩展区供用水计量设施。(市水务局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
(二)建立健全扩展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市水务局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
(三)落实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创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机制。(市水务局牵头,其它有关部门配合)
(四)承接并完成农艺节水项目,覆盖面积52.7万亩。(市农牧局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
二、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一)及时下达农业水价改革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市财政局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
(二)县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设立节水奖励资金,用于对用水户合作组织、机井或扬水站承包户、灌区管理单位等用水管理组织及农户、农场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灌溉用户进行节水奖励补贴的精准补贴机制。(市水务局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在精准补贴的前提下,全面推行终端水价,推广实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斗口计量、按时收费”的水价管理模式。
(一)在项目扩展区推广实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水价管理模式
按照河北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及奖补办法(试行)》(冀水财〔2016〕97号)有关要求,在明晰农业初始水权基础上,实施水权额度内用水按现行农业水价执行,超水权用水在现行农业水价基础上加价0.10元/立方米。(市水务局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
(二)分步调整现行农业水价标准
1.地表水大型渠灌区骨干工程供水斗口计量水价按省物价局调定的价格执行。
2.启动中型渠灌区骨干工程供水斗口计量成本监审和水价调整工作。2018年重点监审、调整八一灌区等部分骨干工程价格。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分步调整价格达到完全成本。原则上每次调整额度不超过0.1元。
3.未级渠系供水价格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4.小型渠灌区和井灌区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市发改委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水务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农业畜牧局
2017年12月26日
相关文件
供水
关于2018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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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2915:17  来源:
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水务(水利)局、财政局、农业(农牧)局:
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四部门年度改革任务部署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石政办发〔2016〕84号)要求,我市2018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继续在11个试点县扩大推广范围,计划覆盖面积至少65万亩,占试点县总耕地面积的13%。现将改革主要任务通知如下:
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方面
(一)完善项目扩展区供用水计量设施。(市水务局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
(二)建立健全扩展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市水务局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
(三)落实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创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机制。(市水务局牵头,其它有关部门配合)
(四)承接并完成农艺节水项目,覆盖面积52.7万亩。(市农牧局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
二、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一)及时下达农业水价改革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市财政局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
(二)县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设立节水奖励资金,用于对用水户合作组织、机井或扬水站承包户、灌区管理单位等用水管理组织及农户、农场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灌溉用户进行节水奖励补贴的精准补贴机制。(市水务局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在精准补贴的前提下,全面推行终端水价,推广实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斗口计量、按时收费”的水价管理模式。
(一)在项目扩展区推广实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水价管理模式
按照河北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及奖补办法(试行)》(冀水财〔2016〕97号)有关要求,在明晰农业初始水权基础上,实施水权额度内用水按现行农业水价执行,超水权用水在现行农业水价基础上加价0.10元/立方米。(市水务局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
(二)分步调整现行农业水价标准
1.地表水大型渠灌区骨干工程供水斗口计量水价按省物价局调定的价格执行。
2.启动中型渠灌区骨干工程供水斗口计量成本监审和水价调整工作。2018年重点监审、调整八一灌区等部分骨干工程价格。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分步调整价格达到完全成本。原则上每次调整额度不超过0.1元。
3.未级渠系供水价格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4.小型渠灌区和井灌区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市发改委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水务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农业畜牧局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