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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9
来源:经费处、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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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
根据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要求,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并按照相关政策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价格公示。
二、各县(市、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进行监管。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分别按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按照本通知要求制作(式样见附件)。标价牌由石家庄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
四、停车场地机动车标价牌采用两种颜色。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地标价牌使用红底(国旗色)白字色,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地标价牌使用蓝底(天蓝色)白字色。
五、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标价牌,经营单位在格式和内容上可以稍作调整,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机动车:车型区域类别、收费单位名称及电话、定价类型、停车场地址、泊位数、车型类别、规格、计量单位、白天与夜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文件号、白天与夜间的时间分段计价说明。价格政策的备注说明内容,包括短时免费标准、军警及其他特种车辆按规定免收停车费用。市价格举报电话、监制部门、停车场地审批认定的责任管理单位举报电话及审批认定的编号。
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按相关政策自定,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周向社会公示,不得串通涨价。经营单位在格式和内容上可以稍作调整,公示内容及样式参照政府定价的公示方式。
七、各类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必须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等醒目位置设立固定标价牌。
八、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以及利用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
相关文件
交通
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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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1918:32  来源:
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
根据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要求,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并按照相关政策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价格公示。
二、各县(市、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进行监管。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分别按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按照本通知要求制作(式样见附件)。标价牌由石家庄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
四、停车场地机动车标价牌采用两种颜色。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地标价牌使用红底(国旗色)白字色,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地标价牌使用蓝底(天蓝色)白字色。
五、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标价牌,经营单位在格式和内容上可以稍作调整,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机动车:车型区域类别、收费单位名称及电话、定价类型、停车场地址、泊位数、车型类别、规格、计量单位、白天与夜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文件号、白天与夜间的时间分段计价说明。价格政策的备注说明内容,包括短时免费标准、军警及其他特种车辆按规定免收停车费用。市价格举报电话、监制部门、停车场地审批认定的责任管理单位举报电话及审批认定的编号。
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按相关政策自定,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周向社会公示,不得串通涨价。经营单位在格式和内容上可以稍作调整,公示内容及样式参照政府定价的公示方式。
七、各类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必须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等醒目位置设立固定标价牌。
八、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以及利用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式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 /A><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