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物价)局、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相关企业: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价管〔2017〕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
1、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时,可在按标准收取电费的同时,收取充电服务费。
2、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按充电电度收取,上限标准为:城市电动公交汽车充电服务价格0.6元/千瓦时 ;其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1.00元/千瓦时。在执行中的下浮额度不限。
二、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监管。
三、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 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