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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9
来源:经费处、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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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交警大队、住建局、交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加快停车设施建设,促进停车难问题解决,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8〕42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3号)等要求,经成本监审、调研论证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收费管理形式和权限
(一)健全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
1.除实行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一律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2.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3.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
(二)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机场、车站、港口、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2.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
4.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5.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6.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
(三)收费管理权限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主城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下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主城区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主城区以外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城区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主城区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服务,分区域、分时段、分车型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一)停车场区域划分
一类区域:友谊大街以东、和平路以南、建华大街以西、槐安路以北区域(以道路中心线为界,有桥梁的道路含桥下投影空间,下同);
二类区域:一类区域以外,二环路以内区域;
三类区域:主城区行政区域内,一类、二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停车场区域类别的变动和调整,由交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二)停车时段划分
昼间:7时30分至21时30分;夜间:21时30分至次日7时30分。
(三)车型划分

停车场车型分类

类  别

车 型 及 规 格

客     车

货     车

小型车

≤7座

≤2t

中型车

8座~19座

2t~5t(含5t)

大型车

≥20座

>5t


 
(四)收费标准
1.小型机动车
(1)经交管部门批准设置的道路停车场(泊位)
一类区域:昼间每辆每小时收费3元,10元封顶;夜间每辆次5元。
二类区域:昼间每辆每小时收费2元,8元封顶;夜间每辆次5元。
三类区域:昼间每辆首小时收费2元,之后每小时收费1元,6元封顶;夜间每辆次5元。
(2)其他停车场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配套停车场:每辆每小时收费3元,以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最高收费限额24元。区域的确定由交管部门牵头,与价格主管、城管部门共同确认。
建筑物配套地下停车场两小时内2元,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
立体停车场每小时4元。
咪表泊位,昼间每半小时2元,夜间每辆次5元。本期合同终止后,按同区域道路收费政策执行。
实行政府定价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昼间每辆次4元,夜间每辆次8元。
交通肇事违章停车每辆每天10元,每天按24小时计费,停车超过20天,减半收取。
其他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地上停车场,按所在区域道路停车场收费标准计收。
2.中、大型机动车
在小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基础上,中型机动车加收50%;大型机动车加收100%。
3.计费规则
计时停车场按小时计费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
夜间计次收费停车场(泊位),跨昼夜时段停放机动车辆:夜间停车时段不足1小时的,该时段计入昼间停车时段,按昼间收费标准计收。
4.机场停车
机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省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执行。范围的确定由属地县级交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三、规范收费减免措施
(一)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公事人员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公事、非工作时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三)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形成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移走的车辆形成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短时停车免费:进入医疗机构配套建设或内设停车设施停车时间不足6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进入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点),停放时间不足20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一)强化对停车服务的行业管理。停车服务单位要明确停车服务内容,制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和水平。交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不出具收费票据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
(三)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周向社会公示,不得串通涨价,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四)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主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市价〔2003〕72号)、《关于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石价〔2009〕120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2月20日
相关文件
交通
关于明确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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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1918:35  来源:
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交警大队、住建局、交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加快停车设施建设,促进停车难问题解决,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8〕42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3号)等要求,经成本监审、调研论证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收费管理形式和权限
(一)健全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
1.除实行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一律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2.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3.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
(二)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机场、车站、港口、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2.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
4.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5.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6.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
(三)收费管理权限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主城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下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主城区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主城区以外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城区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主城区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服务,分区域、分时段、分车型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一)停车场区域划分
一类区域:友谊大街以东、和平路以南、建华大街以西、槐安路以北区域(以道路中心线为界,有桥梁的道路含桥下投影空间,下同);
二类区域:一类区域以外,二环路以内区域;
三类区域:主城区行政区域内,一类、二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停车场区域类别的变动和调整,由交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二)停车时段划分
昼间:7时30分至21时30分;夜间:21时30分至次日7时30分。
(三)车型划分

停车场车型分类

类  别

车 型 及 规 格

客     车

货     车

小型车

≤7座

≤2t

中型车

8座~19座

2t~5t(含5t)

大型车

≥20座

>5t


 
(四)收费标准
1.小型机动车
(1)经交管部门批准设置的道路停车场(泊位)
一类区域:昼间每辆每小时收费3元,10元封顶;夜间每辆次5元。
二类区域:昼间每辆每小时收费2元,8元封顶;夜间每辆次5元。
三类区域:昼间每辆首小时收费2元,之后每小时收费1元,6元封顶;夜间每辆次5元。
(2)其他停车场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配套停车场:每辆每小时收费3元,以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最高收费限额24元。区域的确定由交管部门牵头,与价格主管、城管部门共同确认。
建筑物配套地下停车场两小时内2元,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
立体停车场每小时4元。
咪表泊位,昼间每半小时2元,夜间每辆次5元。本期合同终止后,按同区域道路收费政策执行。
实行政府定价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昼间每辆次4元,夜间每辆次8元。
交通肇事违章停车每辆每天10元,每天按24小时计费,停车超过20天,减半收取。
其他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地上停车场,按所在区域道路停车场收费标准计收。
2.中、大型机动车
在小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基础上,中型机动车加收50%;大型机动车加收100%。
3.计费规则
计时停车场按小时计费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
夜间计次收费停车场(泊位),跨昼夜时段停放机动车辆:夜间停车时段不足1小时的,该时段计入昼间停车时段,按昼间收费标准计收。
4.机场停车
机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省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执行。范围的确定由属地县级交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三、规范收费减免措施
(一)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公事人员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公事、非工作时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三)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形成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移走的车辆形成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短时停车免费:进入医疗机构配套建设或内设停车设施停车时间不足6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进入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点),停放时间不足20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一)强化对停车服务的行业管理。停车服务单位要明确停车服务内容,制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和水平。交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不出具收费票据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
(三)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周向社会公示,不得串通涨价,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四)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主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市价〔2003〕72号)、《关于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石价〔2009〕120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