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加快停车设施建设,促进停车难问题解决,按照上级政策要求,经成本监审、调研论证等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近日市发改委会同市交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联合出台了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新政策。
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
我市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是在2003年制定的,2009年对短时停车免费、跨昼夜时段停车收费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主城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下同)现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的时间已较长,与省内其他设区市近两年新调整收费标准的邯郸、秦皇岛,及周边省会城市相比处于较低水平(外地城市现行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见附表1、2)。不能有效调节停车泊位资源的高效利用,不能有效减缓道路拥堵。
2013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区道路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3号)要求,我市随即启动了市区停车场收费标准调整程序,经过调查研究、成本监审、征求意见、集体审议等程序,形成了《关于调整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试行方案》,报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同时,为贯彻落实2015年以来国家、省陆续出台的关于停车服务收费的新政策,对《试行方案》按照上级政策进行了补充完善。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快速增长,停车位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停车难成为市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根据市规划部门提供的数据,我市主城区现有机动车125万辆,按1个车配备1.2个车位的规范值估算,应配停车位150万个,实际现有停车位92万个,停车缺口58万个。按照上级政策要求,放开非垄断、非公益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将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加快停车设施建设;实行分区域定价,适当提高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将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随着我市主城区停车管理体制调整的深入推进,道路停车场(泊位)逐步实现统一、规范管理,出台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新政策的条件已经具备。
二、新政策制定的主要原则
新政策制定过程中坚持了以下五个主要原则:一是落实好上级政策。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的范围均按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8〕42号)的规定落实。二是实行分区域差别化定价。为调节交通流量,实行中心区高于非中心区、拥堵区域高于非拥堵区域的差别化收费是国内外大城市的普遍做法,此次我市主城区探索实现了分区域定价,中心城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将执行更高的停车收费标准。今后将根据执行情况逐步进行调整完善。三是充分考虑市民承受能力,与我市现行标准相衔接。考虑到主城区现行标准制定的时间较长、收费标准较低,此次充分考虑到市民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了政府定价的调价幅度,比如道路公共停车场(泊位)设定了较低的昼间封顶额,低于秦皇岛,与邯郸接近,济南、郑州没有封顶,太原封顶额较高;政府定价的建筑物配套地下停车、立体停车、咪表泊位、旅游景点停车、交通肇事违章停车等均保持原标准不变。四是稳妥有序推进。考虑到此次主城区是第一次实行分区域定价,政府定价的范围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新政策可能还有考虑不周的地方,实际执行效果需要时间来检验,所以此次主城区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设定了一年的试行期,试行期间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补充完善,试行期结束后制定正式标准。五是进一步强化监管。为保障新政策有效落实,此次同步制定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四条措施。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停车服务的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制定统一、规范的明码标价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要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三、新政策的具体内容
新政策的具体内容详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明确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两个文件已在市发改委网站公布。
四、新政策的执行时间
考虑到收费系统的调整、新明码标价牌的制作都需要一定时间,所以实施文件中规定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关于非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
对于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相关政策有关部门将另行作出安排。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