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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石发改价格〔2024〕370号
发布时间:2024-06-03
来源:工农业产品价格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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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发改局,高新区经发局,各管道天然气供气公司: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暨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19〕438号)有效期满,执行期间联动机制运行平稳,起到了保供稳价和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的作用,经综合评估,决定继续执行。现将《石家庄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22日
附件
石家庄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为及时反映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市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一、联动条件
当上游价格调整造成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购进价格变化后,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同向联动疏导。调整额不足0.05元/立方米或调整额超过省基准门站价格20%的部分,累积到下一周期疏导。
二、联动周期
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联动周期内,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联动公式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基期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当期居民用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基期居民用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1-供销差率)。
四、联动程序
在配气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当燃气企业综合购进价格达到联动条件时,由市发改委提前5个工作日对社会公告,启动价格联动程序,按联动公式测算销售价格调整额。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五、有关要求。
燃气企业要与每年6月1日前将上年度收入、成本、价格等相关信息,报送市发改委。
相关文件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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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316:17  来源:
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发改局,高新区经发局,各管道天然气供气公司: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暨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19〕438号)有效期满,执行期间联动机制运行平稳,起到了保供稳价和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的作用,经综合评估,决定继续执行。现将《石家庄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22日
附件
石家庄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为及时反映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市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一、联动条件
当上游价格调整造成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购进价格变化后,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同向联动疏导。调整额不足0.05元/立方米或调整额超过省基准门站价格20%的部分,累积到下一周期疏导。
二、联动周期
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联动周期内,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联动公式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基期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当期居民用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基期居民用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1-供销差率)。
四、联动程序
在配气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当燃气企业综合购进价格达到联动条件时,由市发改委提前5个工作日对社会公告,启动价格联动程序,按联动公式测算销售价格调整额。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五、有关要求。
燃气企业要与每年6月1日前将上年度收入、成本、价格等相关信息,报送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