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主城区居民供热继续执行现行价格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21〕592号)和《关于主城区非居民供热继续执行现行价格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21〕631号)文件即将到期。根据《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冀价政调〔2017〕202号)、《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04号) 要求,经评估研究,拟继续执行现行供热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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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