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经开区经济发展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委内有关科室、委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与水平,按照省有关工作要求,现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的通知》(冀发改法规规〔2026〕7号)转发给你们。此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冀发改法规规〔2023〕8号)同时废止。
自省《基准》生效之日起,我委同步施行。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