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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主城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30
来源:工农业产品价格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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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发改局,高新区和循环化工园区经发局,主城区各管道燃气公司:
自2021年4月1日起,我省门站价格上浮5%,依据《关于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暨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19〕438号)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主城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
(一)销售价格。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第一、第二、第三阶梯销售价格分别为由2.68元/立方米、2.88元/立方米、3.30元/立方米调整为2.78元/立方米、2.98元/立方米、3.40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分级用量、计量周期、阶梯气价计算及收取方式继续执行市发改委《关于市区居民管道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17〕421号)有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指通过城市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天然气价格,含独立采暖用气价格;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国家和省规定按居民用气价格计收气费的特定用户的用气价格。
压缩天然气(CNG)不适用上述价格。
二、价格优惠政策
(一)低保户、全国级困难职工家庭用气价格。在第一阶梯气量内,销售价格优惠0.20元/立方米,超出第一阶梯气量部分不再优惠。
(二)用燃气采暖炉独立采暖用户气价。在规定采暖期内,执行第一阶梯价格。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按居民用气价格计收气费的特定用户,执行第一阶梯、第二阶梯平均气价2.88元/立方米。
(四)属于农村“气代煤”范围的居民用气,执行第一档阶梯价格,即2.78元/立方米。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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